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应被强制执行
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应被强制执行
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2022-03-24
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主要处置方式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焚烧处理量首次超过填埋,成为第一大处置方式。伴随着焚烧处理量与日剧增,同时也带来了飞灰产生量的不断增加。
为规范飞灰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系统性地明确了飞灰处理处置收集贮存的运输要求、技术要求、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明确飞灰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
飞灰作为危险废物的一种,同时也属于固体废物。《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原则性的指出收集、贮存、运输固体废物,应采取防扬尘、防雨、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而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也有着明文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指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各执一联转移联单,同时规定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技术规范进一步强调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的三防等要求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了飞灰在贮存状态下的废气排放要求,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颗粒物应遵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或在不影响焚烧工况的情况下,导入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最后,还特别具体的指出飞灰的贮存、运输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防止对外环境造成污染。飞灰的收集、运输、贮存过程还应该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执行。
图1 某焚烧企业飞灰暂存仓
推动飞灰资源化利用,禁止用于烧结砖生产
2020年9月,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答记者问会上,生态环境部固体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飞灰主要以填埋方式进行处理,资源化利用发展较滞后......推动飞灰资源化利用......制定了《技术规范》。”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有着明确的生产过程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过程中的烟气、废水排放要求。《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T30810-201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的运行技术要求、处理产物浓度限值要求和监测监督管理要求,对入窑生料的氯和氟元素以及重金属含量,出窑熟料重金属均提出了含量限值要求。对于飞灰资源化利用,缺乏对于除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的其他处理工艺飞灰处理产物污染控制要求。
技术规范的出台补充了飞灰处理产物的污染控制要求,明确了技术要求和监管指标,为我国飞灰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支撑。技术规范针对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提出了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指明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的要求。
同时,技术规范明确禁止飞灰及其产物用于烧结砖生产,生态环境部固体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基于烧结过程利于产生二噁英,而砖窑的烟气处理系统仅要求设置脱硫和除尘装置,存在二噁英类污染物超标排放风险。
图2 某焚烧企业飞灰固化设施
规范飞灰环境监管
飞灰除了用于资源化利用,目前,我国飞灰主要以填埋方式进行处置,其中鳌合固化填埋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又占主导地位。技术规范指出未经处理的飞灰经密封包装后,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要求的,进入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飞灰处理产物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入场要求的,可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技术规范指出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同时,对于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飞灰处理产物均应进行检测合格。实际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已明确指出: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飞灰、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和满足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单独分区填埋;飞灰经有资质监测监测单位监测,并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同时对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提出了污染物限值要求。但芜湖生态在日常调研工作中发现,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GB18485、GB16889虽提及了飞灰的监测,然而未明确监测主体及监测频次要求。技术规范的出台,弥补了政策上的缺失,指明飞灰监测的主体为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设施所有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或委外监测。
同时技术规范也明确了飞灰的监测频次,规定不仅要对处置环节的飞灰处理产物进行监测,还需对处理环节的飞灰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具体监测频次要求详见下表。
表1.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物监测频次要求
推动飞灰处置信息公开
芜湖生态自2017年开始关注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信息公开情况,通过企业官网观察和信息公开申请发现,相较于烟气污染物信息公开,飞灰处理处置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完善。
表2.2017-2021年期间飞灰监测信息公开观察与申请统计表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焚烧厂属于大气和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均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
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建立台账与应急预案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公开飞灰转移、处理处置及相关监测等信息,为飞灰处理处置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原则性依据,但仍待明确具体细节,如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等。
技术规范的出台极大了弥补了我国飞灰处理处置的监管政策缺口,对我国飞灰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政策的颁布只有有效的落实和执行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期待相关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及时学习,并遵照执行。